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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 学籍管理办法
2023-02-19 15:53:30|作者:管理员|查看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 

第一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 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 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 15 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 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 6 周岁(截至当年 8 月 31 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 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 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服 务区外和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 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 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 政府(城市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 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 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三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 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 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或 区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 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 

第四条 小学按 40-45 人编班。复式教学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 40 人。有条件的地方提倡开 展小班教学。 

二、转学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 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六条 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 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 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素质发展报告单、家 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核 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城镇小学报县(市、区)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为避免转学和借读等造成小学班额严重超员,对从农村小学到城镇小学或从普通 小学到当地办学条件优良的小学的转学和借读,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从严审批,予以合理 引导。 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 必须有转学证。 第七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学额已满转学有困 难的学生,城镇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 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三、借读 

第八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父母双方从事野 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学校服务区内从事 经营等活动满三年;流动儿童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且在常住户籍所 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学校接受学生借读可按省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但不得收取高额赞助费。 驻藏部队、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援藏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不 收取借读费;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 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报区教育 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凭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 外地入学批准书、素质发展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 的证明向新居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市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城 市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 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 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 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 府,并协同对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 记制度。 

第十一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 育证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经 学校同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者可以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 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 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 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 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 其按时复学。 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退学 

第十三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处理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 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六、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素质发展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 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 学校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 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 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 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 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 评成绩。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 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 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 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 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 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 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 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 试。 

第十七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 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 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素质发展报告单,通知 学生及其家长。 七、升级、重读、跳级 

第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经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后即可升级。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智力筛查,确认为智力残疾的学生列为 特殊教育学生,允许随班就读,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对极少数学习确 有困难又智力正常的学生,学校可予重读,但每个班级控制在 1 人以下,全校每年平均重读 率控制在 1%以下。毕业班学生不得重读,一个学生在整个小学阶段最多只能重读 1 次。学 生重读需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教导处审核,校长确定。 

第十九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可准其跳级,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跳级应在学年度 开始时进行。 

八、毕业 

第二十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 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 人和家长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 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 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 以撤销处分。 

十、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重读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休学、复学、退学、辍学、转学(包 括转出和转入)、重读、借读、入学、毕业等学生变动情况,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 内汇总上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应立即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写出报告,并及 时逐级上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统一 建立全乡电子学籍档案并及时更新。 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作为学生 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 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借读或到民办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入学后,接受学校应 向转出的学校函寄(或由家长转交)转学联系函的复函或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 学注册证明,索要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应在一月内复制并加盖公章后邮寄或密封由学 生自带接受学校。 

第二十六条 民办小学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使用其规定的统一表式,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在经批准的范围内招生,凡接受其他学 校服务区的适龄儿童入学、转学,要在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籍档案实行安徽省全日制小学统一表式,由各市或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第二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 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企业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 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助性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 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