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学党委会对重大事项的管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的相关方针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党委会对各类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和研究工作。党委会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会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健康发展。
重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教育教学质量、师生切身利益等具有重要影响,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审议或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
1.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与贯彻落实。
(二)学校战略规划与重大改革
2.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专项规划及其调整。
3.涉及学校管理体制、教育教学、人事分配、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
(三)重要人事与师资队伍建设
4.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评价、表彰奖励与处分等事项。
5.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岗位调整及奖惩等;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财务、资产与重大项目
6.大额资金使用:达到学校规定额度的单项支出或投资,包括基建工程、大型采购、重大科研经费安排等。
7.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重大资产处置、对外重大投资等。
8.国家级、省部级等重要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结项与成果评定等。
(五)规章制度与内部治理
9.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以及涉及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管理制度(教学、科研、学生、人事、财务、资产等)的制定与修改。
(六)立德树人与教育教学
10.招生政策、录取规则、分班办法等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事项。
11.课程体系设置、教材选用审定、重要教学活动安排等。
12.师德师风建设重要举措,以及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
(七)党建与意识形态工作
13.学校党的建设重要工作安排,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换届,党员发展与教育管理等。
1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课堂教学、讲座论坛、社团活动、网络平台等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以及涉及意识形态的重要合作项目、文化活动和网络舆情应对等。
(八)安全稳定与对外合作
15.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方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等。
16.重要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包括与国(境)内外机构、企业等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
(九)其他
17.其他涉及学校全局、师生切身利益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需提请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报告程序
第四条报告主体:学校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是重大事项的报告主体,对于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五条报告方式: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或特殊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再补报书面材料。
第六条报告内容: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事项的基本情况,包括事项的名称、涉及的范围、现状等。
2.事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如政策依据、学校发展需要等。
3.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包括有利因素、不利因素、风险评估等。
4.事项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想,包括目标、步骤、措施等。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报告受理:党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重大事项报告,对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报告主体补充完善。
研究程序
第八条会议召集:党委会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议题提出:党委会办公室根据收到的重大事项报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报党委书记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
第十条会议通知:党委会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以便委员提前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审议过程:
报告主体向会议汇报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回答委员的询问。
各位委员围绕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主持人总结各位委员的意见,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表决方式:党委会研究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投票、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党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审议过程、表决结果等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后存档。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监督主体:学校党委书记、党委纪检委员负责对党委会重大事项专题报告和研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督方式: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党委会重大事项的报告、研究、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1.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报告内容不实、隐瞒重要情况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
2.党委会成员在研究重大事项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发表意见。对违反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