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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的十四大亮点
2013-01-10 00:00:00|作者:管理员|查看

未成年保护法的十四大亮点


亮点一: 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着重加以强调,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保证未成年人这一基本权利,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作出相应约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解决外来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也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体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同样,另一特殊群体的孩子也没有被遗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规定:“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亮点二: 特别强调素质教育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细处着眼,处处体现了以学生为本、实行素质教育的呵护,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亮点三: 从法律高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你比猪还苯!”“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等等,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司空见惯。但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老师针对未成年人说出类似的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法律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四: 父母在决定未成年人事宜时应听取孩子的意见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是未成年人享有“参与权”的具体体现,国家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从小培养孩子的民主意识和参与精神。此次修订还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该条规定是参与权在离婚案件中抚养关系确定中儿童参与的体现。

亮点五: 未成年人在突发事件中优先受保护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事件。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亮点六: 电邮日记被列为未成年人隐私

孩子的日记和信件,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能否随意查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拆开、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样的修订可以视为国内立法中吸引和转化国际人权文件中相关规则的一个体现,既反映了我国儿童事业的基本方针和指导思想,也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接轨,突出体现了关于“儿童优先”原则的规定和关于儿童赋权的规定。

亮点七: 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网瘾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2005年年底发布的《中国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年底,我国网民达1.24亿,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16.4%,染有“网瘾”的未成年人约250万人。报告中称,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网民存在网瘾问题,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戒除网瘾,把孩子们从网瘾的沉迷中拉回来,成为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大亮点,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为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对游戏软件的开发进行控制,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一些地方,网吧就开在中小学校门口,吸引着孩子放学进去玩游戏。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予以禁止,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亮点八: “娃娃亲”受到法律禁止

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边远地区,许多家长出于习俗或其他考虑,早早为孩子订立“娃娃亲”。对于这种现象,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出发,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亮点九: 对毒害未成年人的制品说“不”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相反,“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制作和转播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内容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给予扶持。”

亮点十: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对不少商店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针对这一实际,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亮点十一: 从“不得随意开除”到“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法规开除未成年学生。”把过去的“不得随意开除”修改成“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法规开除”,这是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作出的硬性规定。过去曾发生很多因学生犯了一点小错误,如恋爱、抽烟、携带管制刀具等,就遭到学校的随意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剥夺了他们受教育的权利,把他们推向社会,最终由于交友不慎,使他们误入歧途。此次修改意味着学校既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也不得随意开除正在接受其他教育的未成年学生。

亮点十二: 从“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到“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对于司法机关提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以前的提法是“可以通知”,现在的提法是“应当通知”,一词之差,却是观念的一次重大突破。由于未成年人心理不稳定,心智不成熟,为真正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杜绝刑讯逼供,包括避免在询问过程中对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在上述情形下“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是一个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亮点十三: 从“工读学校”到“专门学校”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最具影响的变化之一就是把“工读学校”修改为“专门学校”。这不仅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一种理念上的变化。过去,一提到工读学校,往往就会联想到坏学生,现在改名后这种歧视就不再存在。一些未成年学生,往往由于多动症和心理障碍,作出了一些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但这不能说明这些孩子主观恶性有多深。所以要成立专门学校进行辅助教育,让他们尽快改掉身上的毛病,进而健康成长。

亮点十四: 全方位司法保护给未成年人以司法人性关怀

有数据显示,目前校园里发生的毒品、暴力和性犯罪不断抬头,青少年犯罪问题突出。本着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象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司法保护处处体现着对未成年人的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