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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山中学初中部学籍管理办法
2023-02-19 16:51:42|作者:管理员|查看

洞山中学初中部学籍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一、入学

第一条,教导处组织工作人员登记、审核、整理符合招生规定的七年级新生电子数据,上报田家庵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由其组织工作人员审核并统一录入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三条,新学年开学前夕,学校参加田家庵区教育体育局组织的阳光分班现场会,电脑派位,新生均衡分班,学校不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会后第一时间在学校大门显著位置张贴展示阳光分班结果。

第四条,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五条,新学年开学前夕,洞山中学初中部教导处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对未报到新生,联合辖区派出所,社区工作人员,原籍小学,走访核实或电话联系其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确保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学生不辍学。 

二、电子学籍管理

第一条,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二条,新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学校管理员应进行数据核对。

第三条,学生学籍信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学校不得随意修改。学校需变更学生学籍时,要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服务器数据同步变更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学校管理员负责做好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备份等系统安全工作,并按有关法规做好学籍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对数据录入和维护人员加强管理和培训,加强对学籍的过程监督与管理,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及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配置专用计算机,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一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需提供以下材料。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其法定监护人和班主任共同签字。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包含县级以上医院住院部病历;住院部发票;医务科证明,证明上要有签字,要有建议休学或建议休息三个月以上文字说明,要有医务科公章。

第二条,根据现行的淮南市中招文件,淮南市8年级学生需要参加地理生物笔试,生物实验,信息技术考试,成绩计入9年级中考总成绩。8、9年级学生在参加过本次考试后,办理休学的,在其复学后,四科成绩无效,需要与下一届8年级学生共同考试,重新获取成绩。

第三条,经学校审核、学籍系统上报,田家庵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条,休学期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第五条,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四、转入和转出

第一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入(包含本省外市和外省转入)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交纸质申请,就近入学所需的房产证和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经我校审核同意,并报田家庵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学籍管理员在安徽省学籍系统中,给其办理转入业务,并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学校把学生转入材料存档保留。

第二条,根据现行的淮南市中招文件,本市转入我校的学生,不享受淮南市省示范高中分配给我校的到校指标。

第三条,根据现行的淮南市中招文件,本省外市或外省转入我校的学生,纳入社会报名点同等享受淮南市省示范高中到校指标分配。(二次转学者不享受,比如从我校转到外省或本省外市,又从外省或本省外市转回我校。)

第四条,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出者,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交纸质申请,经我校审核同意,并报田家庵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学校把学生转出材料存档保留。

第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五、变更关键信息

第一条,学生在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身份证等关键信息的,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二条,学校审核学生新户口本原件,学校把学生家长的书面申请、户口本复印件存档保留。

第三条,在学籍系统发起关键信息变更申请并提请田家庵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批准。 

六、考核和评价

第一条,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从学业成

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

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

第二条,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五条,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第六条,学生死亡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七、奖励和处分

第一条,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要以奖励为主。奖励和处分都要在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四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五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六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洞山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