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更好做好学校党建工作,根据国家法令和党的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党的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学校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第三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由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其他委员各自负责分管的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中央、省、市委和教体局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措施,讨论决定涉及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2.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总结,学校三年规划,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制度等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员发展工作、德育工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统战工作、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老干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加强对群众团体领导的重大问题;
4.学校行政机构、基层组织的设置、调整;
5.学校级部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
6.各支部及党员的评优、奖惩;
7.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党委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党委成员中任何个人无权对重大问题作出规定,也无权改变由集体所作出的决定。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各党支部要认清形势,始终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迎接挑战,按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此,应着重抓好下列工作:
1.组织党员系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党章党规,提高理论水平。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规、党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3.坚持加强基层支部的建设,认真做好党支部目标管理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持续开展“创优争先”活动。
第七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团委和工会进行统一领导,主要是选配和管理其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研究和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积极开展活动。
第八条 学校党委分别通过工会和团委对教代会、学生会实施政治领导,保障和监督这些组织机构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团结广大师生员工,发扬民主,加强管理,民主监督,办好学校。
第九条 学校党委重视统战工作。按照中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好民主党派的关系。
第十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及不当之处,以中央文件及上级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