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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025-04-11 15:38:45|作者:管理员|查看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与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校党委对本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纪检委员负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党员干部必须认真参加政治学习,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四个全面”。

四、党员干部应成为爱岗敬业的模范、乐于奉献的模范、勤劳俭朴的模范、开拓创新的模范、廉洁自律的模范、关爱师生员工的模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设小金库,不公款私存,不挪用或出借公款,按签字报销规定报销公务费用。

六、关心教职工,倾听教职工的呼声,帮扶贫困教职工。

七、遵守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八、严格控制公款招待,不搞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

九、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十、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或上级规定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教体局党委、纪委。